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簡-4279-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邑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6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邑臻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 實 一、林邑臻明知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 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4月26日上午8時29分前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Pawn shop夜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取得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他人拾獲林邑臻之零錢包,並送交捷運劍南路站站務員鄭君浩,經站務員鄭君浩清點零錢包內財物後,發現該零錢包內夾有附表所示之物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林邑臻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鄭君浩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警員職務報告、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市大直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臺北捷運公司遺失物登記單各1份。  ㈣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 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 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量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明知毒品非但戕害身 心,並有危害社會治安之虞,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如附表所示之物,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經扣案之大麻數量非多,犯罪所生之危害尚輕;兼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4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關於沒收之說明: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於偵查中供陳在卷(偵卷第42頁),經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檢驗後,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參(偵卷第33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問是否屬於犯人所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吳怡蒨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或重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淡棕色菸捲 1支(淨重0.4690公克、取樣0.0036公克、驗後餘重0.4654公克) 檢出大麻(Marijuana)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5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偵卷第33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