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PDM-113-簡-4418-2024123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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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左自鐳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5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左自鐳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左自鐳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毀損他人之物,造成 告訴人陳佳伶受有財產上損失,所為實不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陳係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偵卷第7頁所附警詢筆錄第1頁之受詢問人欄所載)、本案物品遭毀損之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 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 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玟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5013號 被 告 左自鐳 男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左自鐳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9日凌晨5時2 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見陳佳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機車停放在該處,竟故意徒手拉扯上開機車,致該機車傾倒於地,左側車殼烤漆受有刮損,而喪失美觀效用,足生損害於陳佳伶。 二、案經陳佳伶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左自鐳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告訴人陳佳伶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器畫面截圖7張、車損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春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