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PDM-113-簡-4441-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官大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官大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官大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初之不詳時間時起,向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Drug Gang」之人購買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藍色包裝)1包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0月6日中午12時56分許,經警搜索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3樓居所而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官大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押物品照片。 (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 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第二級毒品罪。 (二)爰審酌毒品之流通及持有,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 甚鉅,為法律所嚴禁,被告漠視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極易滋生其他犯罪,惡化社會治安,所為自應非難。惟衡酌被告經警查獲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計程車司機工作、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毒偵卷第13頁);參以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見本院卷第11-14頁);暨其本案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數量、目的僅係供己施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1-123頁),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及膠帶1片,與所沾留之毒品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同屬違禁物,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 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經鑑驗後,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日刑理字第1126045537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毒偵卷第121-123、129-130頁),而被告所持有之上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雖均未達五公克以上,而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法條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惟上開經查獲之第三級毒品,仍應另由行政機關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沒入銷燬,併此敘明。 (三)至扣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手機,無證據顯示與被告 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自無從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子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 註 一 毒品咖啡包 (藍色包裝) 1包(含包裝袋1只及膠帶1片,毛重3.2870公克,淨重2.2270公克,取樣0.0229公克,餘重2.2041公克)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頁) 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青字第2113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19頁) 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21-123頁) 二 毒品咖啡包 (紅色包裝) 1包(含包裝袋1只及膠帶1片,毛重4.0940公克,淨重3.0530公克,取樣0.0253公克,餘重3.0277公克)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頁) 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青字第211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37頁) 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21-123頁) 三 毒品咖啡包 (白色包裝) 5包(編號1至5,驗前總毛重22.0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16.89公克。經隨機抽取編號2鑑定,編號2淨重3.65公克,取樣0.81公克,餘重2.84公克,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7%,以及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前總純質淨重推估約1.18公克)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頁) 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青字第211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11月1日刑理字第1126045537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29-130頁) 四 手機 1支(金色,型號:Xiaomi MIX Fold 3,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IMEI(2)碼:000000000000000)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毒偵卷第25頁) ②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藍字第215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33頁) 五 手機 1支(紅色,型號:Lenovo L79031,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枚,IMEI碼:000000000000000,IMEI(2)碼: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