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M-113-簡-4517-202502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51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清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4403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 第3685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3年度易字第2號),嗣因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復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清淋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李清淋明知其母於民國111年1月至2月之期間,未因跌倒骨 盆碎裂而至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下簡稱新樓醫院)開刀治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2月27日下午2時許,致電給在臺北市信義區某星巴克咖啡店內之遲玉倡佯稱:因母親跌倒骨盆碎裂,在醫院處理,急需看護費,欲借款新臺幣(下同)1萬9,000元,於同年3月20日標會後,即會返還全數借款云云,致遲玉倡陷於錯誤,與李清淋商議後,同意借款2萬元予李清淋,並於同日下午2時42分許匯款2萬元至李清淋指定之不知情蘇彩雲申設之郵局帳戶內(帳號詳卷),嗣因李清淋遲未還款,遲玉倡始悉受騙。案經遲玉倡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清淋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易卷第148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遲玉倡之證詞相符(見偵卷第29至31頁、第81至82頁、本院易卷第143至146頁),並有蘇彩雲郵局帳戶交易明細、新樓醫院112年7月31日新樓醫字第1122062號函、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證(見偵卷第27頁、第97頁、本院易卷第161至219頁),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不法利益,竟為 本案詐取他人財物行為,造成告訴人財產權之損害,所為實不足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實際返還告訴人共6,000元(詳下述),兼衡被告於本院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身心及家庭生活狀況(事涉隱私,詳見本院易卷第148頁),暨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與被告本案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追徵之說明   被告本案所詐取之2萬元,固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然查被 告前已返還告訴人2,970元,並於本院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約定分期清償其餘1萬7,030元,被告確已依約給付兩期款項共3,030元等情,此有本院和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見本院易卷第27頁、本院簡4571號卷第第9至13頁),是就被告已返還告訴人之犯罪所得6,000元,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又本院審酌上情,堪信被告有繼續履約賠償之誠,是倘被告繼續確實履行和解約定,已足以剝奪被告其餘犯罪所得1萬4,000元,又假若被告未能切實履行,告訴人得以上開和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之財產強制執行,亦已達到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是若本案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追徵,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本案犯罪所得1萬4,000元,亦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旻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游杺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