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M-113-簡-4654-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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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5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繆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繆佩娟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繆佩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  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猶未戒 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本不宜寬貸,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施用毒品者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441號   被   告 繆佩娟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繆佩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7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025、1026、10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8月30日下午1時15分許為警採尿向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繆佩娟於112年8月30日下午12時53分許,經警通知至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定期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繆佩娟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應 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查,足認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繆佩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牟芮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簡嘉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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