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3-簡-4669-202501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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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瀞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280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86號、11 3年度毒偵字第3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瀞文犯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 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許瀞文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毒聲字第396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8號、第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7月22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附屬建 築物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後燒烤並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13年7月25日9時40分許,因另案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3樓執行搜索,當場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並經徵得許瀞文同意後,於113年7月25日14時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㈡於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32分許採尿之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後燒烤並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10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前為警盤查,經其同意執行搜索後,當場由員警在其所有之隨身背包內,扣得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並經徵得許瀞文同意後,於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32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㈢於113年10月22日15時許,在其友人李飛青位於臺北市○○區○○ 街000號5樓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後燒烤並吸食所產生之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員警於113年10月22日16時45分許,在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查獲其為通緝身分,經逮捕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復經徵得許瀞文同意後,於113年10月22日17時4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 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 ㈠就事實欄一、㈠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瀞文於警詢及偵 訊中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696)、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113年8月14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0000000U069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32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㈡就事實欄一、㈡所載之犯罪事實,被告自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之習慣,雖供稱最後一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及地點為113年9月22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處,然被告於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32分許為警所採集之尿液,經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119)、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15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11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吸食器1組附卷可憑,足認被告確有於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32分許採尿之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其犯行堪以認定。 ㈢就事實欄一、㈢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中坦 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250)、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1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25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附卷可憑,足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3年 1月2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經法院 裁定送觀察、勒戒,猶未戒絕毒癮革除惡習,再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顯未記取教訓,本不宜寬貸,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者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施用毒品者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且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3罪間所侵害者均為社會法益,且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類同,考量被告整體犯行之可非難性,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其內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吸食器本體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物,經鑑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應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係用以包裹毒品,衡情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㈢其餘扣案物品(見毒偵2886號卷第29頁、毒偵2809號卷第45 頁)非屬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毋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 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罪名及宣告刑 1 113年7月22日19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附屬建築物內 許瀞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3年9月29日凌晨4時32分許採尿之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住處 許瀞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3年10月22日15時許 在被告之友人李飛青位於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住處 許瀞文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1組 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8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321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2886號卷第67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2 殘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1組 ⑴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0月1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2809號卷第133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 3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結晶2袋(淨重共0.8970公克、驗餘淨重共0.896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2只) ⑴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3020號卷第147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