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PDM-113-簡-4687-2025012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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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康岑盈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康岑盈榛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康岑盈榛(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業經觀察、勒戒後, 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2年12月14日前之某不詳時間,自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友人處取得如附表所示之藍色藥錠毒品1包後而持有之。嗣於112年12月14日13時許,因家人發覺後通報110,經員警前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復經康岑盈榛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查扣上開藍色藥錠毒品1包,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康岑盈榛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康禎緯、嚴鄂珠於警詢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查獲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毒品對 個人之身體健康及國家社會安全均有重大危害,竟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達五公克以上,對社會秩序產生不良影響,其行為實不可取,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平日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另扣案毒品雖亦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然 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12月13日下午某時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住處內,施用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藥錠1次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139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件扣案毒品雖經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然該持有第二級毒品行為核屬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為前案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毋庸再行論罪,併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檢出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其中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8%,驗前純質淨重約10.89公克,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08-1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同時含有上開毒品成分,而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衡情無法自藥錠中單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連同其他第三級毒品成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包裝袋1個,因直接接觸上開毒品,其上留有毒品殘渣,衡情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部分則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含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之藍色藥錠毒品1包(總淨重28.67公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8%,驗前純質淨重約10.8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⑴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13日刑理字第1136029073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08-1頁) 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