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PDM-113-聲保-110-20241014-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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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學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學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學中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入監執行,現尚在所餘刑期中, 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等情,有該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670號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