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PDM-113-聲保-114-2024101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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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孝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詹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孝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分別判刑,並經定刑並接續執行後之刑期為8年3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於執 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23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7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6年5月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12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