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PDM-113-聲保-120-2024112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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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碧琴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碧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碧琴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4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謝碧琴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5月、5月、4月、4月、6月、3月、3月、5月、4月、4月,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128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為受刑人上述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應屬無訛,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合先敘明。 三、受刑人於112年3月28日因上述案件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於113年11月20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3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3月1日一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481號函檢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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