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DM-113-聲保-127-20241205-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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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炳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之裁判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1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應堪認定。次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乙節,並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6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佐,足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