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聲保-129-2024112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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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威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威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威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 0年度訴字第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其於111年11月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3月23日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029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參,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後,尚在所餘刑期中。從而,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附保護管束,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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