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M-113-聲保-133-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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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蔣建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蔣建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建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11月、6年5月、1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2年10月,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0號核准假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398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