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PDM-113-聲保-135-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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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益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益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益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處判 有期徒刑2年11月、4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7年5月,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莊益承前⑴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以107年度易字第76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⑵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3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3月確定;⑶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1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⑷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訴字第41號、108年度訴字第475號、111年度訴字第354號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1年2月、1年確定,前開四案,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下稱甲案);⑸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50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⑹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8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⑺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易字第41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開⑸至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370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再由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並與甲案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考,而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揆諸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本院自有權為本案裁定。又受刑人於108年6月18日入監服刑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考,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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