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DM-113-聲保-139-2024121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忠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忠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忠幃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5年10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43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