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DM-113-聲保-140-20241212-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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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孟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孟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孟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法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刑後,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經核准假釋,然受刑人另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假釋前所執行各罪所處之刑,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再於113年12月2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及定應執行刑,前經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復於假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與假釋前所執行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而本院為受刑人於該案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937881號函暨所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948號裁定、執行案件資料表等文件在卷可證,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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