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M-113-聲保-145-2024121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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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冠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冠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冠傑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聲字第15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4210號函准予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核,聲請人已提出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為據,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核對無訛,因認聲請為正當。是以,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