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PDM-113-聲保-148-2024121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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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柏少(原名陳畢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少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3月、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12月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05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①於108年間因違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08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2月、1年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3018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12年6月15日以112年度撤緩字第86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②於112年間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上開案件,現仍在監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裁判書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可參。是本院為受刑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揆諸前述規定,本院自有本案管轄權。 ㈡聲請意旨經本院審核執行卷宗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 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1051號函檢送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卷宗所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本案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