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PDM-113-聲保-150-20241220-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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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國豪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國豪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刑,並經定刑後之刑期為3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5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8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5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295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