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PDM-113-聲保-151-2024121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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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茗毅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茗毅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3年6月、2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3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90300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解怡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