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2
案號
TPDM-113-聲-127-20250102-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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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27號 抗 告人即 聲 請 人 許春風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原處分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 所為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聲請人許春風(下逕稱其名)前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13年1月2日就該署112年度他字第1859號、第2125號、 第2231號案件所為簽准結案之處分,向本院聲請撤銷檢察官之處 分,遭本院於113年2月16日以113年度聲字第127號裁定駁回(下 稱原裁定)。原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係不 得抗告。然許春風對該不得抗告之裁定卻提起抗告(所具書狀誤 載為刑事再抗告狀),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