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聲-1694-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漢卿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北檢分執聲他 1143字第000000000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北檢分113執聲他114 3字第0000000000號函關於李漢卿聲請換發指揮書之指揮執行, 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 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是聲明人對於檢察官為受刑人之指揮執行,認有不當,自得聲明異議,程序上並無不合。 三、經查:  ㈠受刑人於113年5月28日向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將本院113年 度聲字第502號裁定,接續於112年度執再助分字第64號執行命令後合併執行之等語,經臺北地檢署於113年5月31日函覆其所述之定應執行刑案件,尚未確定,無從辦理換發指揮書為由駁回,此有聲請人113年5月28日更定執行刑聲請狀及臺北地檢署113年5月31日北檢分113執聲他1143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  ㈡惟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502號裁定係於113年5月3日確定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檢察官於113年5月31日以上開裁定尚未確定為由否准受刑人上開聲請,容有瑕疵,難認適法。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上開關於其聲請換發指揮書之指揮執行不當,請求予以撤銷,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臺北地檢署113年5月31日北檢分113執聲他1143字第0000000000號函關於受刑人聲請換發指揮書之指揮執行,予以撤銷,由檢察官另為適法處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雁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附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