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M-113-聲-1915-20250204-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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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俊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506號),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應增補編號4如附件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正本之附表漏未記載編號4,與原裁定之原本不符 ,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無影響,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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