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DM-113-聲-2263-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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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林信佑 具 保 人 黃金龍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加重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 3年度執聲沒字第1793號、113年度執字第3834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黃金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受刑人林信佑因加重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黃金龍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在卷可稽(見北檢執聲沒字第148號卷第43頁)。而被告即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340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9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見北檢執聲沒字第148號卷第3至42頁、本院卷第13至16頁)。聲請人為命被告即受刑人到案執行,經傳喚、拘提被告即受刑人無著,亦經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傳喚具保人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即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到案,且被告即受刑人及具保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有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報告書、在監在押記錄表可佐(見北檢執聲沒字第148號卷第45至77頁、本院卷第5至11頁),足認被告業已逃匿。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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