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PDM-113-聲-2277-202410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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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7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劉慶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3年度 易字第407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聲請人即被告劉慶蘇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涉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犯行,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斟酌被告於本案中,除有本次通緝紀錄外,前經拘提方到案,且被告本案犯行極可能無法以簡易判決處刑,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後續之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113年8月22日起開始羈押。 二、而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8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聲請人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函借執行,經本院准許後,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0月2日提付執行,此有該署檢察官113年執酉字第3008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另因他案入法務部○○○○○○○執行,自其入法務部○○○○○○○之日起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淳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韻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