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聲-2300-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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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懋璿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8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的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宣告有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10年11月17日)之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7),與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已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參,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審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危害情況、侵害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建議酌定2年」等情(本院卷第139頁),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罪合併處罰,依上開司法院解釋,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 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4罪)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8/10/04~108/10/08 109/06/05(3次) 109/06/06 109/06/11(2次) 109/06/12 109/06/15(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9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6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3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 判決日期 110/10/07 111/11/24 111/12/06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146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10年度簡字第1070號 確定日期 110/11/17 111/11/24 112/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537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7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7號 編號1-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9/06/12 109/06/16 109/07/07 109/06/15~109/06/19 109/07/12~109/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28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0095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906號 112年度簡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12/04/21 112/04/24 112/07/13 確定判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96號 112年度簡字第906號 112年度簡字第179號 確定日期 112/05/24 112/05/30 112/08/2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3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606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611號 編號1-5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9/11/12 110/05/27 110/05/28 110/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續緝字第3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84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 判決日期 113/04/29 113/07/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362號 113年度簡上字第87號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07/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77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