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聲-2334-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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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程豪 具 保 人 吳東諺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東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程豪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於民國112年6月8日諭知被告得以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具保,並由具保人吳東諺提出同額現金保釋被告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8日訊問筆錄、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在卷可參。嗣因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審簡字第19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12年12月12日確定,並送執行。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應於113年9月24日到案執行,另一併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具保人住居所,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或帶同被告前往接受執行,然被告無正當理由而未於上開期日接受執行,且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被告,然亦均拘提未獲等情,拘提無著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對具保人之函文通知及送達證書、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拘票等件存卷為憑。復查被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機關通緝中,又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此有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依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 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