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2

案號

TPDM-113-聲-2340-202410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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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駿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之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均有明文。另,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得易科罰金,其餘之宣告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案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卷附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憑,與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無違,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 期為民國113年1月30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㈢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有期徒刑10年3月,是為本案定 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㈣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 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原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16日 112年7月9日 112年7月23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546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086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1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2號、第1270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2日 113年1月2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日期 113年1月30日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4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71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備  註 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9日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備  註 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7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7月3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113年3月19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113年4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備  註 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妨害秩序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日 111年3月3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875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6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35號 臺中地院111年度原訴字第80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4月25日 113年7月15日 確定日期 113年4月23日 113年5月28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執行案號 臺灣高檢113年度執字第91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13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備  註 編號1至10所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8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7月3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編 號 16 17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1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100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5日 113年7月15日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3年8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8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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