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PDM-113-聲-2353-2024110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廷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廷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廷翔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所提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本院並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乙案徵詢受刑人意見,其表示:「無意見」,此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查詢表可佐,並審酌受刑人所犯數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刑罰及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連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