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PDM-113-聲-2383-202410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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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成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成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 (詳如附表),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已 如前述,固然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編號1所示之罪則屬得易科罰金之刑。惟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聲請卷內所附),檢察官據以為本案聲請,於法並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秀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劉哲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11月8日、112年7月2日 108年8月13日至同年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947號、112年度偵字第47442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808、18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26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9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7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726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9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8日 113年7月16日 備註 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