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標準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3-聲-2391-202410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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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少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1904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 新臺幣參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少軒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亦有明文。又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與科刑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裁判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此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參。惟如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法院自不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得另定應執行刑,此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即明。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2年12月5日,而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均在該日以前,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㈡如附表編號1至5、7所示之罪雖曾經裁定應執行之刑,但檢察 官就附表所示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之各罪聲請合併定刑,原定刑之基礎即已變動,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得另行裁定。  ㈢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合計為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 是為本案定應執行刑之上限。受刑人經本院通知表示意見,其覆以請法院儘可能從輕裁量等語,有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1紙在卷可查。  ㈣本院衡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 價,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K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幫助洗錢 詐欺 宣告刑 罰金4千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7日 112年3月16日 112年9月17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00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19號 士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4219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765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26號 士林地院112年度士簡字第10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4日 112年11月14日 112年11月22日 確定日期 112年12月5日 112年12月26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1550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58號 備 註 編號1至5、7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4,000元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罰金6千元 罰金3千元 罰金6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8月26日 112年10月11日 112年10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05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761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軍偵字第19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746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5355號 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6062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25日 112年12月25日 113年2月20日 確定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7月11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是 執行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05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208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罰執字第940號 備 註 編號1至5、7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4,000元確定。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告刑 罰金6千元 犯罪日期 112年9月6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調院偵字第4117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及判決案號 臺北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562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0日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5日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執行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罰執字第601號 備 註 編號1至5、7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定應執行罰金34,00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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