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聲-2400-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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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信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信昌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又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信昌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一、二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就附表二所示案件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罪刑,均分別確定在案,附表一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附表二所示各罪,其犯罪行為時間均在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且本院均為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㈡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定刑陳述意見,其表示「沒有意見」等情(本院卷第73頁),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就附表二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另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罪,依受刑人前科紀錄所載,雖已執行完畢,然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 日 附表一:受刑人王信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不得易科罰金部 分)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搶奪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12/07 109/12/14 109/03/1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80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67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92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7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120號 判決日期 110/08/25 110/12/09 110/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1179號 110年度訴緝字第7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120號 確定日期 110/10/08 111/01/19 111/02/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8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9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5號 (編號1-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號1-5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商業會計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9/10/20 110/05/06 110/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77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82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1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判決日期 111/03/25 112/07/20 112/09/21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新竹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712號 確定日期 111/04/27 112/08/25 112/10/2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3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363號 (編號1-4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號1-5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附表二:受刑人王信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得易科罰金部分)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3/03~112/03/08 112/04/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83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4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2號 判決日期 112/12/26 113/03/2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2403號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2號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062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