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DM-113-聲-2424-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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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4號 聲明異議人 鍾信行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被告林泰均妨害名譽等案件(113年度聲自字 第12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前段規定:「執行裁判由為裁判法 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指揮之。」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故所得聲明異議之客體,為檢察官已經作成之執行指揮,倘認確定裁判違法或不當,仍不得據以聲明異議。 三、查聲明異議人所指本院113年度聲自字第122號裁定,係其聲 請對被告林泰均(聲明異議人誤載為林泰「鈞」)提起自訴之案件,案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此確定裁定並非得聲明異議之客體。聲明異議人指摘上述確定裁定不當,聲明異議,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