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PDM-113-聲-2432-202410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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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AUNG KO WIN(緬甸籍;中文名翁哥穩)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 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國籍欄所載「越南籍」,應更正 為「緬甸籍」。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屬顯然錯 誤之情形,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蘇宏杰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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