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PDM-113-聲-2460-202410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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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祥凱 具 保 人 陳宇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宇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叄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祥凱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 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陳宇翔繳納後,停止羈押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 保人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案列:113年度訴字第185號)並送執行。聲請人以傳票合法送達至被告住所,通知被告應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到案執行;並以傳票合法送達至具保人住所,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未遵期到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被告之住所拘提被告,然亦均拘提未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函、送達證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依前述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