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PDM-113-聲-2471-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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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震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震邦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震邦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 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 年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判處徒刑如附表所示,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18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民國105年8月16日)前所為,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足憑。 ㈡又如附表編號2、13、14、16、1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 附表編號1、3至12、15、17所示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已聲請檢察官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罪,固經本院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惟參照前揭說明,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該罪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刑。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態樣、侵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本院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定刑意見,已予其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4/10/30 104/11/01-104/11/03 104/10/3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99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325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緝字第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 105年度簡字第384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 判決日期 105/07/26 105/07/28 105/08/0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1082號 105年度簡字第3841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8/16 105/08/30 105/09/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679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3769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086號 編號1至1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4/10/24-104/10/26 105/03/15 104/09/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516號等 臺北地檢104年度偵字第22516號等 新北地檢104年度毒偵字第729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等 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等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判決日期 105/08/11 105/08/11 105/08/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等 105年度審訴字第307號等 105年度訴字第6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09/13 105/09/13 105/09/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36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7236號 新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444號 編號1至1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05/03/14 105/07/24 105/05/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177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3032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74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4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判決日期 105/11/29 105/12/28 106/01/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2284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841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3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5/12/27 106/01/24 106/02/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681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345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984號 編號1至1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肇事逃逸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5/03/10 104/10/17 105/07/0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等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緝字第1178號等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19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等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等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06/01/26 106/01/26 106/02/2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等 105年度審交訴字第75號等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02 106/03/02 106/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1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61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5號 編號1至1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竊盜 詐欺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罪日期 105/07/22 105/07/22 103年8月8日至105年5月30日前之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194號等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8194號等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07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2號 判決日期 106/02/22 106/02/22 106/06/1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1號 106年度審易字第109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28 106/03/28 106/07/0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066號 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5336號 編號1至15,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5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 編號 16 17 18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4/05/05 105/06/15 105/06/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緝字第177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21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292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3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判決日期 113/06/03 113/07/26 113/07/26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1631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7/18 113/08/27 113/08/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80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45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74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