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聲-2482-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一飛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092號) ,向本院聲明異議,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一飛係在民國11 3年間犯竊盜數罪,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092號判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達執行指揮書3份,明文告知聲明異議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聲明異議人擬就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92、1229、2177、2182號判決所判處之刑聲請課刑併罰,爰依法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所執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明確指摘檢察官 執行之何一指揮為不當,實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範內容有違,於法難認有合。又核其聲明異議意旨之內容,實係欲就其所稱之本院判決所判處之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惟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縱受刑人所犯數罪符合刑法定應執行刑之要件,亦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至於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僅得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請求聲請裁定,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之權。因此,聲明異議人如欲就其所稱之本院判決所判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得另行請求檢察官為聲請,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就本案執行命令之執行指揮 為不當而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承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