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PDM-113-聲-2519-202411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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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榮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3年度執聲字第1987號、113年度執字第5442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榮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案受刑人李榮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漏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經函詢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並無意見,則本院審酌被 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各罪,分別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未成年人性交等犯行,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屬相同,犯罪時間均係於111年7月14日,此部分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應予遞減,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另其所為附表編號4所示違反洗錢防制法犯行,與前開3罪間,罪質相異,行為態樣不同,責任非難性重複程度低,併參酌該次犯行與前開3罪間之犯罪時間間隔、法益侵害及危害程度等節,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4 罪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對未成年人性交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民國)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7月14日 111年10月8日至同年月25日 偵查機關及案號 機關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號 111年度偵字7960號、第8105號 111年度偵字7960號、第8105號 111年度偵字7960號、第8105號 112年度偵字第9519號、10703號、1188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審簡上26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2月7日 113年5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404號 112年度審簡上266號 確定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3月22日 113年5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