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聲-252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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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2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振愷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度執字第64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明文規定。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五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二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陳振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 88號判決判處罪刑,並定應執刑有期徒刑2年9月,嗣聲明異議人陸續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經駁回其上訴,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嗣該案送交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執字第6484號執行,檢察官傳喚聲明異議人於113年10月4日到案執行,執行傳票於同年9月18日送達聲明異議人,聲明異議人遂於同年9月26日以延緩執行聲請狀聲請檢察官延緩執行,經檢察官以同年10月8日北檢力規113執聲他2382字第1139102189號函覆受刑人:「查台端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法定暫緩執行之事由,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下稱本案函覆)等情,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延緩執行聲請狀及本案函覆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27至29、37至39頁),堪以認定。  ㈡聲明異議意旨雖稱:聲明異議人懇請延後執行,將家庭安頓 好,工作也能走正常流程離職,以避免日後因惡意離職致影響收入,甚至往後無法復職等語。然此均非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聲明異議人徒憑所稱家庭、工作及經濟因素,聲請延緩執行,即難謂於法有據。因此,檢察官以本案函覆否準聲明異議人之延緩執行聲請,實難認其執行之指揮,有何不當。是本件聲明異議人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尚難認有理由,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宏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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