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DM-113-聲-2541-202503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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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子寧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應其執行刑案件(113年度執聲字第2 0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 本,茲發現有誤寫情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之 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 2月」漏未記載「2罪」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傳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文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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