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PDM-113-聲-2545-2024111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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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4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顏偉宸 選任辯護人 許家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訴字第41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顏偉宸思念家人、小孩,且母 親近日心臟開刀,本件已經審結,已無羈押聲請人之必要,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後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 6月27日起執行羈押。  ㈡聲請人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入監執行,且本院已以113年度原訴字第41號裁定自113年11月5日起撤銷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助廉字第2278號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陳柏嘉                   法 官 黃瑞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佩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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