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PDM-113-聲-2546-202410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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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4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靚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5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於準備程序中供稱不知告訴人 遭詐欺係因精神狀態不佳所致,被告坦承本案全部犯行,不會再供述不一,Telegram通訊紀錄係於民國113年6月為警查獲時遭詐欺集團刪除,當時盤查之警員所配戴密錄器即有攝錄上情,並非被告所刪除,被告已知錯,不會再犯,且被告不認識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無法勾串共犯,請求改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替代羈押,爰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第1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亦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明定。 三、聲請意旨雖以前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 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3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㈡經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所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 款、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等罪嫌,依被告於警詢、偵訊、偵查中羈押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林月娥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柯辰融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虛偽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地檢署刑事傳票、請求資金清查申請書等證,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㈢被告於警詢時自承已刪除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繫之Telegram通 訊軟體,足認被告有湮滅證據之事實。依告訴人之指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可知,本案為集團性犯罪,尚有其他共犯未經查獲,參以Telegram具有同時刪除通訊雙方訊息之隱匿性,足見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Telegram聯繫即係欲使案情陷於晦暗不明,加以被告雖先後以書狀具狀表明坦承犯行,並於113年9月30日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我認罪」等語,然仍供稱:於收取告訴人交付之款項時不知告訴人遭詐欺,亦不知所為係詐欺集團之車手云云,足見被告供述先後反覆,亦徵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綜上,被告確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㈣被告於偵訊時既供承除本案外,尚有參與詐欺集團,共同實 行其他詐欺取財犯行而擔任取款車手之情,衡酌依告訴人之指訴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所示被告與其他共犯共同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集團性犯罪特徵,足認被告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尚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 ㈤本院衡酌若被告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致影響後續審 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被告反覆實行詐欺取財犯罪,致其他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此等涉及確保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預防被告再犯以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全體國民財產法益之公共利益,與被告因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而人身自由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之私益,兩相比較權衡,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替代羈押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預防被告再犯,故本案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㈥本院前曾函詢法務部○○○○○○○○被告現有無罹患疾病之情,依 法務部○○○○○○○○113年9月9日北所衛字第11300359380號函暨所附被告自113年7月31日起至同年9月3日止在該所之就醫紀錄(見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75號卷第43至46頁)固顯示,被告現罹未明示之甲狀腺毒症,未伴有甲狀腺毒性危象或風暴,低血鉀症,心悸等疾病,惟被告並無在該所不能為適當診療、檢查或有急迫情形而戒護外醫之紀錄,足見被告雖罹有前述疾病,然尚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而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 ㈦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經核並無理由,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