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PDM-113-聲-2549-20250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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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CHNG TIANXI(中文名:莊添喜) 居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馥都飯店) 具 保 人 徐人和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 利息(112年度偵緝字第1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人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佰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徐人和因被告CHNG TIANXI違反 銀行法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均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100 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12年6月24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其釋放,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足憑。 (二)嗣聲請人傳喚被告應於113年2月7日下午3時20分許到庭應 訊,並將上開傳票交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刑人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9樓及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號(馥都飯店)之居所,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故將傳票寄存至上開居所地之警察機關以為送達,嗣被告未遵期到庭,具保人於收受偕同被告到庭之通知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庭,並陳稱已未與被告聯繫等語,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上揭居所拘提受刑人,亦無所獲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辦案進行單、送達證書、訊問筆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受刑人之在監在押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自屬有據,爰依法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佳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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