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2-28
案號
TPDM-113-聲-2552-2024122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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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552號 受 刑 人 陳義全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竹檢云執公113執聲他7 82字第113902527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理由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陳義全(下稱聲明 異議人)前聲請就如附表一(即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05號裁定,下稱甲裁定)、附表二(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下稱乙判決)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卻遭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竹檢云執公113執聲他782字第1139025279號函(下稱本案函文)否准其就上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可能受到更輕之執行刑,自有必要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酌定對聲明異議人較有利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可參,爰提出本案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 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經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確定者,該刑罰之法律效果於斯時即告確定,自無從給予受刑人選擇是否與其他之罪定應執行刑之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必以合於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亦即須以一人所犯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者為條件。是裁判確定後,復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既與前述定執行刑之規定不合,即應與前一確定裁判之刑,合併執行,自不受不得逾20年(修正後為30年)之限制。否則,凡經裁判確定應執行徒刑20年(修正後為30年)者,即令一再觸犯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之罪,而猶得享無庸再執行之寬典,有違一罪一刑之原則,對於公私法益之保障及社會秩序之維護,顯有未週,並與公平正義之旨相違背(司法院釋字第202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前於113年5月31日具狀請求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重新合併定應執行刑,經該署檢察官於同年6月18日以本案函文回函以聲明異議人聲請定應執行刑一事,與法無據,予以否准乙節,有上開刑事聲請狀及本案函文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屬實(參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執聲他字第782號卷),是聲明異議人既已請求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拒,揆諸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自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先予敘明。㈡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而經本院以如附表一所示之甲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6月確定、經新竹地院以如附表二所示之乙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7月確定,有上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受刑人所犯上開數罪所定執行刑既已確定,非經非常上訴、再審或其他適法程序撤銷或變更,具有實質確定力,檢察官自應據以執行。㈢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中,首先確定者係如附表一編號1(即甲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日期為92年12月15日),乙裁判即附表二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為106年6、7月間,均於甲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確定後,故乙裁判所示各罪,與甲裁定所示各罪間,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合併處罰之規定。聲明異議人請求將甲、乙裁判所示之各罪合併重定應執行刑,於法未合。 ㈣復甲、乙各該裁判均已確定,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 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拒卻聲明異議人請求另將上開裁判即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罪向法院聲請合併重定應執行刑,於法並無不合。聲明異議人所指各節,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一: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205號裁定(甲裁定)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案號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放火燒燬其他物件 有期徒刑1年2月 92年4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2年度訴字第1640號 92年9月12日 92年12月15日 ⒉ 強盜 有期徒刑7年8月 91年11月26日至92年4月12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93年度上訴字第572號 93年5月31日 93年8月19日 ⒊ 懲治走私條例 有期徒刑6月 92年4月間至92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年度訴字第1008號 95年6月1日 95年7月3日 ⒋ 強盜 有期徒刑7年3月 91年9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年度訴字第766號 108年2月19日 108年3月23日 應執刑有期徒刑13年6月 附表二:新竹地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判決(乙判決)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判決日期 判決確定日期 ⒈ 販賣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7月10月 (共18罪) 106年6月3日至107年7月27日 新竹地院 106年11月23日 107年1月10日 ⒉ 轉讓第一級毒品 有期徒刑10月(共2罪) 106年6月17日、106年6月21日 新竹地院 106年11月23日 107年1月10日 應執刑有期徒刑1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