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日期
2024-11-05
案號
TPDM-113-聲-2601-2024110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0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程彬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113年度附民字第1562號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等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程彬與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間之定型化契約固合意管轄法院為本院,但因其住在嘉義市,非本院轄區,且非法人或商人,應訴不便,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聲請移轉管轄等語。 二、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係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而提起之民事訴 訟,是其管轄法院即應依其刑事訴訟管轄法院而定,且無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之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9條、第4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既係於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詐欺案件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附帶民事訴訟即係依附在本件刑事案件,被告並無聲請移轉管轄之權利,是所為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