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聲-2618-202411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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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755號),聲請交 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芝菡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案件及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免法院開庭發生疏漏情事損及被告訴訟權 益及法律權益,並藉法庭錄音光碟核實筆錄記載有無缺失、遺漏,聲請交付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702號、113年度易字第755號案件開庭錄音錄影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因涉嫌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34891號提起公訴,並檢附該案號卷宗及同署112年度偵字第3174號、第34890號案件影卷,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702號案件受理後,再改分為113年度易字第755號案件,先予敘明。是聲請人為本案被告,屬得聲請閱覽卷宗,本案尚未判決確定,亦合於聲請期間,聲請人本次聲請時亦敘明前揭理由,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惟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之規定,併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案號 期日 備註 1 113年度審易字第702號 民國113年6月19日上午10時15分 審判期日 2 113年度易字第755號 民國113年10月14日上午11時0分 審判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