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PDM-113-聲-2636-202411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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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6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胡益榮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命令(113年度執弗字第1578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胡益榮因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73號判決(下稱本院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尚無明確應執行刑,詎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弗字第1578號(刑事聲明異議狀誤載為「1758號」,應予更正)執行指揮書(下稱本案指揮書)執行,其「罪名及刑期」欄記載:「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7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十年(暫執行最長刑之有期徒刑1年3月)」等語,惟本院判決考量受刑人另有另案偵審中,為保障受刑人之聽審權及利其刑罰預測性提升,爰不予就受刑人所犯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且受刑人之最後犯罪事實審係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140號判決,於此前提下,本院亦無從依此為定應執行刑裁定,然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無任何判決文書及裁定文書能指出受刑人需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依據下,逕自於執行指揮書註記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難謂於法無違,實屬對受刑人於刑罰執行處分有指揮不當之虞,受刑人唯恐深怕有未審先判之情事,因此感到焦慮、輾轉難眠、寢食難安,爰聲明異議,懇請准予撤銷本案指揮書,並換發指揮書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罪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有罪判決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後,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自有執行之職權與義務。又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明定。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故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刑罰之執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檢察官應依指揮書附具之確定裁判書指揮刑罰之執行,於法院之確定裁判變更前,檢察官據以執行,其執行之指揮即難認有違法或不當。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被告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共77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3月,而於民國113年1月26日確定,然因受刑人另涉有詐欺取財等犯行(嫌)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分別繫屬審理中,故受刑人所犯本案及他案既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況,故認為宜待受刑人所犯各案全部確定後,再由最後判決確定之對應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應執行刑等旨,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至151頁),嗣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核發本案指揮書令受刑人暫執行最長刑之有期徒刑1年3月,於「罪名及刑期」欄載明「詐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77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十年(暫執行最長刑之有期徒刑1年3月)」等語,有本案指揮書附卷可查(本院卷第13頁)。  ㈡本院判決所載受刑人所犯各罪既已確定,則檢察官依刑事訴 訟法第45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執行之職權與義務,因受刑人所犯之數罪於本案指揮書核發時尚未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院判決之宣告刑加總刑度為有期徒刑96年3月,則檢察官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於本案指揮書記載「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等語,係因本院判決之77罪刑期,加總已逾30年即有期徒刑應執行刑上限之故,並非檢察官僭越法院權限裁定本案之應執行刑,受刑人之實際應執行刑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規定,仍待合併定應執行刑各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本案指揮書之刑期僅係記載本案各罪總和可執行之上限30年,但該指揮書僅暫時先執行77罪中之最長刑期1年3月,並非表示受刑人即將執行有期徒刑30年之意,受刑人聲請意旨,容有誤解,是受刑人據此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有逾越權限定應執行刑云云,核屬無據。  ㈢綜上,本件檢察官指揮執行,並無違法或不當。受刑人聲明 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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