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PDM-113-聲-263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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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具保人 張勝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具保人犯詐欺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張勝凱(下稱受刑人)因詐 欺等案件,前依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指定提出具保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後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沒入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臺北地檢署指定保證金額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臺北地檢署被告具保辦理程序單、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在卷可稽。嗣因前揭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暨沒收扣案之犯罪所用之物,該案於民國113年6月25日確定,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先囑託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代為執行,因受刑人經宜蘭地檢署合法傳喚、拘提後,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有宜蘭地檢署113年10月1日宜檢智律113執助483字第1139020988號函、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為憑。聲請人復又通知受刑人應於113年10月29日9時30分許到案執行,受刑人經合法傳喚後亦未到案,有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可佐。茲因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並經通知受刑人相關法律規定,仍未遵期到案,且受刑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可按,足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惠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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