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DM-113-聲-2682-20241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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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8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沈志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發還保證金案件,對於臺灣臺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北檢力節113執聲他2260字第113 9095536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異議狀所載。 二、按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受刑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1項前段、第48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所規定聲明異議,係指檢察官根據確定之沒入裁定執行時,關於沒入之執行或執行方法,其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始得為之。反之,倘對於裁定本身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之錯誤,法律設有抗告制度,對已確定之裁定亦有非常上訴之救濟制度,而與刑之執行或執行方法有指揮違法或不當情形迥異,故對於裁定本身有無認定事實或法律適用之錯誤一節,非屬聲明異議範圍,自不得循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 三、經查:  ㈠具保人沈葉美娥為聲明異議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 件所提出之新臺幣15萬元保證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668號裁定沒入該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確定,經本院核閱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是檢察官據以為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之沒入,於法有據,從而,如聲明異議人所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北檢力節113執聲他2260字第1139095536號函函覆其:「台端聲請發還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礙難照辦」、「旨揭保證金業於113年6月4日沒入在案」等語,自無執行之指揮有違法或不當情形甚明,其聲明異議自應予駁回。  ㈡至聲明異議人指稱其於檢察官沒入保證金即已入監執行,係 因不可抗力發生阻礙,而未能如期到庭接受執行,並非故意逃逸,故本院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於法有違等語,然聲明異議人此部分所爭執者係沒入保證金裁定本身合法性與否之問題,依上揭說明,刑事訴訟法針對此部分另設有其他救濟制度,而非聲明異議程序所處理之問題。從而,聲明異議人以此為本件聲明異議之理由,亦屬無據,併為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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