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PDM-113-聲-2695-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胡呈紹 具 保 人 陳柏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秩序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柏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柏豪因受刑人即被告胡呈紹(下稱 被告)妨害秩序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而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前揭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 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而遭釋放,嗣該案經判處罪刑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被告經聲請人對其住所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聲請人復派警拘提無著,迄未到案接受執行,復查無另案在監、在押,而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暨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之 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